台灣門薩章程

台灣門薩章程之段落標示凡例如下(ex. 4-2-1-3):

## 第四章
### 第二節 (可省略)
1. 第 1 條
    3. 第 c 項

  • 第Ⅰ章 總則
  • 第Ⅱ章 會員
  • 第Ⅲ章 理事會
  • 第Ⅳ章 會議
  • 第Ⅴ章 選舉
  • 第Ⅵ章 地方分會
  • 第Ⅶ章 糾紛解決機制
  • 第Ⅷ章 懲戒
  • 第Ⅸ章 修訂
  • 第Ⅹ章 解散
  • 第Ⅺ章 檔案保存

第一章 總則

  1. 本會名稱為「台灣門薩」(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 MENSA TAIWAN。
  2. 本會為國際門薩認證之非營利組織。
  3. 本會之使命如下:
    1. 提供會員交流與刺激智力發展的環境。
    2. 辨識並發展全人類智能以增進全人類福祉。
    3. 鼓勵研究人類的智力本質、特性及用途。
  4. 本會提供各項知識交流活動予會員,其內容包含但不限於工作坊、演講、刊物、SIG興趣社團、地方性/全國性/國際性集會活動。助益會員發展未來志向及專業技能,協助門薩內外的研究人士從事關於智力或門薩自身項目的研究。
  5. 本會不行危害社會之事。任何與本會相關的成果,其初衷及目的均為造福人類。
  6. 本會不從事任何政治相關活動,也不與其他組織有任何政治、宗教及意識形態的聯繫。
  7. 本會不以個人或群體會員的想法作為全組織的觀點。故本會中任何會員發表的意見及行動僅作為部分會員觀點,不代表全組織立場。
  8. 本會為依據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民間團體。其行為規範必須遵守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
  9. 本會隸屬國際門薩,章程若與國際門薩章程相抵觸時,以國際門薩章程為主。
  10. 本會擁有國際門薩正式授權,在法律上具有門薩中英文「字詞」、「商標」之使用權。
  11. 本會正式註冊成為地區門薩後,須依國際門薩規定繳納部份收入。

第二章 會員

第一節 入會資格

  1.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取得本會之入會資格。入會資格不因其他因素喪失:
    1. 智力測驗結果居整體人口前百分之二,且年滿十八歲。
    2. 國際門薩或其他國家門薩之會員。
  2. 前一條所述之智力測驗,須符合下列條件:
    1. 本會或國際門薩承辦之入會考試。
    2. 由國際門薩認可之心理師監考。

第二節 種類

  1. 本會有兩類會員:正式會員及來賓會員。
    1. 正式會員享有所有本會提供之權利。
    2. 來賓會員擁有與正式會員一樣之權利,但無法參與本會投票,亦缺乏成為本會理事會成員之資格。
    3. 本會保有向來賓會員收取不同金額會費之權力。
  2. 本會在確認具有入會資格者擁有中華民國國籍或合法居留權後,將發出正式會員的入會邀請。無法提出居留證明者,則將邀請成為來賓會員。
  3. 具有入會資格,但不願加入本會之人士,可取得加入其他國家門薩或國際門薩之資格,但仍須向該門薩組織申請核准。
  4. 本會之正式會員不得同時擁有其他國家門薩或國際門薩的正式會員資格。來賓會員則不在此限。
  5. 其他國家門薩或國際門薩之會員,可依據本會與該會之規則暨程序,申請將會籍轉入本會。
  6. 其他國家門薩或國際門薩之會員,若無法成為本會正式會員,可選擇成為來賓會員。
  7. 本會有權力拒絕曾經觸犯或違反本會、其他國家門薩或國際門薩章程者的會員申請。

第三節 會員條件

  1. 在中華民國法律許可範圍內,會員有遵守本會暨國際門薩章程、決議之義務。
  2. 在理事會認定為必要的事務上,授權本會使用或揭露其姓名及聯絡方式。
  3. 會員須按時繳納本會公告之會費,繳交之會費不得退款。若未按時繳納會費,其正式會員資格將在到期後自動消滅。

第四節 合格會員

  1. 合格會員係指必須具有未過期的有效會籍,及沒有受到本會、其他國家門薩及國際門薩理事會的懲戒。

第三章 理事會

第一節 理(監)事會成員

  1. 理事會為發展及管理本會之核心成員,應由九名成員組成,其頭銜與職責如下:
    1. 主席(理事長):負責領導本會。舉辦並主持理事會、管理及發展本會及專責一切對外事務,為本會第一發言人。
    2. 兩位副主席(理事):協助主席管理及發展組織,並在主席無法出席時代理主席職務,同時並保有會員名單。

      除以上職責外,理事會亦負責以下職責:
      1. 舉辦月會、年會、國際年會、大型活動、興趣社團(SIG),SIGHT其他會內活動。
      2. 管理門薩所有財產(電子資料,商品,金流)。
      3. 管理門薩辦公室、負責會議記錄、對政府事務、本會會刊及發布月會、年會、亞洲年會或其他重大消息。
      4. 對外包含發言人/發展策略。(記者會等)
      5. 負責建構本會網站並維運相關社群網站及事務,管理線上支付系統。
      6. 負責審核內部甚至外部活動是否有違反章程.台灣法律.以及出現危及整體門薩權利的內或外部來源時,與之協調或是尋找律師等等。
  2. 監事會為監督組織運作之核心成員,其頭銜為會員代表(監事),須有三位。
  3. 所有理(監)事會成員須由本會正式會員選出。所有理(監)事會成員在會務上之投票權相同,無大小之分,惟當贊成與反對票數相同時,則由理事長作出裁決。
  4. 正式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成為理事會成員:
    1. 非本會會員者。
    2. 依法規定年齡未滿十八歲之成年人。
    3. 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不論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4.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不論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5.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6.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7. 一年內聯合徵信中心的信用調查,具有惡性或爭議性債務者。
  5. 理(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就任日為選後次年二月一日,任期至第三年後的一月三十一日屆滿結束。主席任期得連任一次,其他理事會成員連任則不在此限。
  6. 本會所有理(監)事會成員不支薪。然在合理情況下可提報因會務所衍生之必要支出。
    1. 在組織財務充足且穩定時,方可全額支付費用。若財務不足,可延期支付或僅支付部分費用。
    2. 不得浮報支出費用,情節嚴重者將開除會員資格,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7. 當理(監)事會成員在任期內辭職、被開除或去世,即由理(監)事會成員遞補其職位。職務過於龐大無法由成員兼任時,則由當期主席提名人選,並交由理(監)事會成員投票決議,若成員投票未通過半數則重新提名。
  8. 理(監)事會成員因下列因素交由理事會成員投票決定去留:
    1. 健康考量上無法繼續服務。
    2. 瀆職或濫用職權。
    3. 嚴重過失。
    4. 失職或未善盡職責。
    5. 一年缺席超過三次以上理事會議,且無正當理由。
  9. 開除理事會成員須由超過半數理事會成員投票決定,且須達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票數方可通過。
  10. 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遞補,行使主席職權。
  11. 初代理事會成員可由國際門薩IBD指派。

第二節 幹部與聘員

  1. 幹部為理事會成員在權責內可任命之組織重要骨幹,不需經過選舉即可指派。例:財務長,出納,SIGHT負責人、活動幹部、門薩IQ測驗幹部、監考人、SIG組長、網站編輯及會刊負責人等職務。
  2. 理事會可使用會內資源聘請支薪僱員,但其任職期間內不得是正式門薩會員。若聘員擁有門薩會員資格,在聘僱期間其正式會員資格自動失效,視為來賓會員,解除聘僱關係後便自動恢復為正式會員。
  3. 財務長必須負責所有財務與會計帳務,必須在法律上確保正確的帳務紀錄並保存;每次理事會議時須完整報告組織財務狀況。

第四章 會議

  1. 會員大會
    1. 出席會員大會
      任何其他國家的門薩會員皆可參加本會的官方會議,但不能行使投票權或擔任本會任何職位。
    2. 參加本會的社交活動與會員服務
      任何國家的門薩會員皆可參加本會的社交活動,並享有所有本會提供的會員服務。
  2. 理事會:參與人數、法定參與人數及會議流程
    1. 本會依規定每年舉辦乙次理事會。惟理事會主席或成員可召開臨時理事會,並通知理事會代表出席。
    2. 理事會採多數決方式,決定理事會及臨時理事會人數。
    3. 除理事會會員以多數決授權外,不可私自舉辦理事會及臨時理事會。
    4. 理事會會議應開放給門薩會員參加,但非理事會會員僅可在主席同意下發言。
  3. 會員大會會議規定:
    在會員大會中,會員得提出建議。會員大會的舉辦日期與地點由理事會決定,並至少在舉辦時間的前三個月於本會期刊上通知所有會員。
  4. 臨時會員大會會議規定:
    理事會可召開所有會員皆可參加的臨時會員大會,並至少在會議召開的前六週通知所有會員會議的日期、地點與會議內容。

第五章 選舉

任何人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經選舉選出的職位。

  1. 理事會(Board)成員
    1. 理事會成員採三年一任,主席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不受限制。理事會成員應由選舉期間得票數最高者產生,選舉期間應為選舉年的該月至次月,新選出的成員應於當選後三個月之內就任。
    2. 於選舉月份三個月之前,理事會應成立一個七人以上的選舉委員會,並指定其主席。選舉委員會其中成員不應包括現任理事會成員與下任理事會成員候選人。選舉委員會應負責選舉籌備、制定提名連署書格式與提交流程、準備選票與書面資料,並選任專業的稽核人員或獨立第三方人士進行選票的清點、統計與核實。
    3. 每張選票應至少包含以下項目:必要的投票說明、每位候選人簡短的競選聲明,和每位候選人針對理事會向全部或個別候選人所提出的問題之答辯。上述各項敘述長度應由選舉委員會決定並公布之。
    4. 理事會應於選舉委員會指派前決定選舉辦法。
    5. 理事會應於選舉月份半年之前發出公告,通知所有會員關於理事會下屆成員職位的提名資訊。公告須列出提名截止時間(為選舉月的3個月之前),以及提名連署書遵守的格式、連署書寄送提交之處。
    6. 選舉委員會在提名截止後,得於一個月內審查候選人資格。
    7. 候選人應為正式會員,並以下列方式參選:
      1. 每個候選人必須向選舉委員會提交同意接受提名的書面證明,提名連署書與同意書的格式由選舉委員會制定。
    8. 選舉委員會應向候選人徵求〈良民證〉。若候選人無法提供,選舉委員會得依狀況決定於選票中加註,或取消其候選資格。
    9. 理事會有義務及時將提名徵求與選票發送給所有會員。理事會須向選舉委員會提交關於每位候選人是否為合格會員的報告書。
    10. 若某個幹部職位為同額競選,選舉委員會可直接宣布該候選人當選。
    11. 選票上應以抽籤方式決定每個職位的候選人順序,並應在選票上標明哪些候選人是聯合參選。
    12. 每位候選人或每組候選人於每個投開票場所得指定一位代表人在場監督。
    13. 選舉委員會最晚應於投票結束後一週內通知理事會與所有候選人最終選舉結果。
    14. 所有全國性的門薩投票,包括幹部選舉,均應提供讓所有會員參與投票的方式。選票可經由郵寄或包含在門薩出版物中的方式交到會員手中,亦或者以安全、能夠判別合格會員與否的電子方式進行投票,以確保任何具有投票資格的門薩會員均有可行的方式參與投票。
    15. 如遇兩名以上候選人所得票數相同時,由選舉委員會進行驗票;驗票後得票仍相同,則由選委會抽籤決定當選人。
  2. 分會幹部
    1. 得與理事會選舉同時進行。

第六章 地方分會

  1. 地方分會:
    1. 理事會應根據生活、工作地點與地理位置,設立地方分會。地方會員人數達50位時,方可成立地方分會、並須於每月固定舉行公開聚會。
    2. 地方分會成員須包含:秘書長、事務長、財務長、出納。
    3. 地方選舉與本會理事會選舉同時進行。
      1. (i). 草創期間或缺乏幹部時,地方幹部由理事會舉派
  2. 興趣社團(SIG):
    1. 有兩個或以上擁有共同興趣的會員可以組成興趣社團,同一個興趣可以擁有複數個興趣社團。
    2. 每個興趣社團的建立者可制定該團體的規則及運作模式。
    3. 任何該興趣社團的成員需遵守該興趣社團制定的規則。
    4. 興趣社團的管理營運將由興趣社團的建立者決定,但不可與本會及國際門薩規章相悖。
    5. 興趣社團的名稱不可使用「門薩」、亦不可使用門薩的標誌,除非得到理事會的認可。
    6. 除非得到理事會的書面授權,否則本會對興趣社團的任何承諾一概不負責。

第七章 糾紛解決機制

若因門薩相關事務導致會員與本會或與其他會員出現糾紛時應先用盡所有本會及國際門薩機制尋求和解和補救,再移送外部當局處理。不遵循上述規定者,視同對門薩做出有害行為。

作為最終的解決糾紛機制,本會理事會有權成立非常態性的仲裁小組來進行決議。糾紛解決機制應該遵守以下準則:

  1. 仲裁小組最少需要六位合格會員,且不得包含爭議方或者本會理事會成員。仲裁小組之遴選將由爭議方與本會理事會協調。
  2. 仲裁小組遴選過程若因為不合作而無法完成,理事會得自行挑選小組成員,惟仲裁小組成員不得在過去12個月内當過小組成員。
  3. 仲裁小組開會時間須訂於全員皆能列席之時段。仲裁小組將通知爭議雙方出席,但可自行選擇不參加。爭議雙方將在協調會議時透過口述或者書信方式表達立場。
  4. 協調會議結束後,仲裁小組會檢視所有資訊,決議後將結論以書面方式提供給本會理事會。
  5. 仲裁小組之決議,須經超過半數理事會成員投票贊成,方得執行。

第八章 懲戒

  1. 本會理事會必須執行經過仲裁小組以及理事會投票通過的決議。懲戒可包含公開譴責、暫停業務、調離職位、暫停會籍以及驅逐出會。
  2. 若本會將會員驅逐出會,而國際門薩理事會得到證據顯示該會員未得到公平公正的仲裁,國際門薩理事會將提供該會員國際會員資格。

第九章 修訂

  1. 章程修訂需由半數以上的理事會成員出席並至少三分之二出席理事同意,使得進入章程修訂會員投票程序。
  2. 章程修訂案之投票,須至少由半數以上的理事會成員出席並至少三分之二出席理事同意或至少三分之二的全體會員提出更改,擇一進行;同意票為總投票數之三分之二使得通過該修訂案。
  3. 擬議之修訂案內容須不違反IBD內部規章及中華民國之相關法律規範。此修訂案須提交IBD的章程審查官,待該案經IBD批准後公佈。
  4. 章程修訂案之投票,須至少在投票日十四天前,以電子或人工投遞郵件方式告知本會正式會員。投票方式依需求以現場實際投票、人工郵寄、電子網路方式擇一進行。

第十章 解散

  1. 本會因發生下列各項情事之一可提出解散。
    1. 會員人數不足以維繫組織運作。
    2. 實際營運嚴重違背國際門薩精神。
    3. 經國際門薩要求解散。
    4. 經中華民國主管機關解散。
    5. 經中華民國法院裁判解散。
    6. 破產。
  2. 自願解散
    1. 本會可藉由理事會召開解散會議,進行投票表決解散組織,當投票結果決議解散,若解散成立,會議應接續選舉出協助解散事務之清算人。
    2. 解散清算後之剩餘資產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處理。
  3. 非自願解散
    1. 本會若由IBD要求終止所有活動並解散組織,此為非自願解散。非自願解散時,理事會具有以下權力和職責:
    2. 清償所有本會現有債務。
    3. 將相關測試(卷)和會員資格全數轉移給國際門薩。
    4. 本會的名稱和標誌及所有法律權利重新歸還國際門薩。

第十一章 檔案保存

  1. 本會組織應以紙本或電子文件型式,建立並保存至少包含本會各項決議、選舉和會員投票、財務狀況和法律文件等相關資料檔案。資料泛指各項文件和訊息,相關資料檔案須定期更新並檢查缺漏,期間為理事會交接前,上述檔案須包含但不限於:
    1. 國際門薩組織章程、台灣門薩章程,及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2. 理事會會議記錄
    3. 全體會員大會記錄
    4. 台灣門薩全國性雜誌出版品
    5. 所有正式選舉資訊文件
    6. 會員投票相關資訊
    7. 年度會員名單
    8. 合約
    9. 年度財務報表